商标异议决定书 IBIND 67182007

阅读:40009 2023-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生命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鲲鹏基因(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生命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鲲鹏基因(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182007号“IBI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生命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鲲鹏基因(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生命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鲲鹏基因(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182007号“IBI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BIN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非医用诊断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013995号“IBIND”、第14013996号“IBIN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化学仪器和器具”、第1类“实验室分析用化学品(非医用、非兽医用);非医用、非兽医用生物制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IBIND”商标为其在先注册使用,且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存在一定关联度,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真实使用意图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使用证据。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182007号“IBIN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IBIND 671820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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