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512320号“JF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JFD及图 17512320

阅读:117587 2025-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申请人因第17512320号“JF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375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秀兰

  

  申请人因第17512320号“JF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375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珠海市金方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官网截图、劳动合同封面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1月19日至2024年0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将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合法、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该品牌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复印件):

  1.关于金方达logo商标使用证据说明;

  2.申请人简介、业务发展介绍、审计报告;

  3.2016年金山云签约金方达双“金”联手抢占企业网盘制高点的报道;

  4.申请人与新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H3C一级渠道合作协议、新华三官网代理商认证信息;

  5.2023-2024年期间申请人推销H3C品牌硬件设备及维保服务的销售合同、产品规格介绍。

  6.微信公众号信息、公司网站咨询、公司网站新闻中心、公司网站电子产品彩页样例、公司邮箱截图、费用报销单、员工名片、员工劳动合同封面。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部分则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无法满足证明目的。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7年10月20日。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按照分类要求,商品的使用行为不视为第35类服务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商标的商业性使用,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指向商品的售卖行为,或未体现复审服务,难以佐证复审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证据3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5或指向维保服务、备件更换服务而非复审服务,或整体指向申请人作为H3C的代理商,买入再卖出H3C相关商品,该商品转售行为不属于复审服务范畴。证据6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性使用。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9日

本文《关于第17512320号“JF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JFD及图 175123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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