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369555号“Fly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lyme 79369555

阅读:65676 2025-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雷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69555号“Fly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60940号、第5053782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5期、第1950期《商标公…

  申请人:雷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69555号“Fly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60940号、第5053782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5期、第195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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