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57349号“apm MONA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pm MONACO 66357349

阅读:121619 2025-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06212号《关于第66357349号“apm MONA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24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

  申请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06212号《关于第66357349号“apm MONA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24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字母“apm MONACO”构成,其中“MONACO”可译为“摩洛哥”,已构成与国家名称近似的标志,且诉争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国家名称的其他含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脖;皮带(服饰用);宗教服装;睡眠用眼罩”复审商品上,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与诉争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在第25类“防水服;服装;服饰;男士上装;帽;袜;手套(服装);头巾;围脖;睡眠用眼罩;皮带(服饰用);宗教服装;鞋”商品上,已在摩洛哥公国获准注册的证书及公证认证文件,因此可以推定诉争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已经过摩洛哥公国政府同意。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上,由于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已经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诉讼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73876号“HOMEWORK APM”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已被不予核准注册、第36302909号“HOMEWORK APM”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已在摩洛哥公国获准注册的证书及公证认证文件,视为摩洛哥公国已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本文《关于第66357349号“apm MONA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pm MONACO 663573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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