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津源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农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津源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农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9864173号“农垦大明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垦大明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42579号、第7264720号、第8307609号“大明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啤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64173号“农垦大明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