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84372号“智核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19211号“智和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6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