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2992号“AERPR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ERPRO 1782992

阅读:62997 2025-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奥古斯都•塔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特拉照明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2992号“AERPR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913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奥古斯都•塔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特拉照明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2992号“AERPR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913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奥古斯都·塔西提交的在2021年03月15日至2024年03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缆”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之类似的“电线”商品上一并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声明;2、订单、发票、海运提货单、船运发票、付款申请书;3、网站截图及产品照片;4、宣传手册及摘译;2、发货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1、3及部分证据2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1年2月13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02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汽车音响设备;汽车立体声音响;汽车盒式磁带播放机;汽车收音机;汽车激光唱机;汽车音响均衡器;汽车音响放大器;汽车天线;汽车音响喇叭;汽车音响用噪音过滤、消除器;车载电话;便携式音响设备;家用立体声高保真组合音响;商用立体声高保真组合音响;车辆用立体声高保真组合音响;(家用、商用、汽车用)声音复制器具;(家用、商用、汽车用)声音播放器具;电联接器;变压器”商品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自2002年06月7日起至2032年06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03月15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被申请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阶段维持“电缆;电线”商品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应无异议,本案复审商品应为商标所有人即本案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决定撤销的“汽车音响设备;汽车立体声音响;汽车盒式磁带播放机;汽车收音机;汽车激光唱机;汽车音响均衡器;汽车音响放大器;汽车天线;汽车音响喇叭;汽车音响用噪音过滤、消除器;车载电话;便携式音响设备;家用立体声高保真组合音响;商用立体声高保真组合音响;车辆用立体声高保真组合音响;(家用、商用、汽车用)声音复制器具;(家用、商用、汽车用)声音播放器具;电联接器;变压器”商品。

  3、申请人证据2的订单中标有“AERPRO”字样的商品对应中文翻译为“音响用电缆;电线;适配器;标签”。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均为未附完整中文翻译的外文证据;同时,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申请人证据2的订单中标有“AERPRO”字样的商品对应翻译为“音响用电缆;电线;适配器;标签”,未包含本案复审商品。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1日

本文《关于第1782992号“AERPR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ERPRO 17829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2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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