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亘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4515310号“亘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6253号商标的专用期截至2024年9月6日止,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