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AYMAY FUJII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0736号“Raym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摄影器材;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申请商标在第9类除“摄影器材;实验室设备和仪器”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第18151488号“RayMaf”商标、第27752041号“润威光电RAYWAY及图”商标、第22450557号“RadMay”商标、第40427776号“洛伊曼ROYMAY及图”商标、第63600154号“RayM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第9类)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5890号“Raym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类)、第1620664号“Raym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类)、第1638492号“Raym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类)、第1624656号“Raym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类)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在第8类、第16类、第18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五正处撤三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的权利人均为同一主体,即本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二、五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9326号、商标撤三字[2025]第W029325号决定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的权利人均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在第8类、第16类、第18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七至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均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摄影器材;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因此,驳回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9类“摄影器材;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安全蜂鸣器;双筒望远镜;望远镜;放大镜;显微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第9类“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第16类、第18类复审商品以及第9类“安全蜂鸣器;双筒望远镜;望远镜;放大镜;显微镜”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