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船智海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18036号“智海算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除“数据处理设备;用户可编程的未配置的类人机器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远程临场机器人”商品外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52127号商标、第5098265号商标、第29538799号商标、第15792795号商标、第60171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01552号商标、第294211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用户可编程的未配置的类人机器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远程临场机器人”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用户可编程的未配置的类人机器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远程临场机器人”商品上提起复审申请,故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用户可编程的未配置的类人机器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远程临场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