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亚吉阳果甜甜商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08892号“领鲜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6556号“领鲜 LEADSING及图”商标、第10114111号“领鲜 LINGXIAN及图”商标、第15891298号“路联领鲜 LINGXIAN500.COM 500及图”商标、第41678554号“领鲜 LINGXIAN及图”商标、第48661843号“领鲜攻略及图”商标、第53556359号“领鲜 LING XIAN及图”商标、第84033298号“领鲜及图”商标、第31021764号“领鲜优品 LINGXIANYOUPIN”商标、第21717041号“领鲜乐园”商标、第50750672号“领鲜百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使用,显著性和识别性明显增强,并未发生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审查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核定使用的“花生(果品);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显著认读文字“领鲜”,其与引证商标三、五、八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