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488270号“领鲜农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领鲜农场及图 84488270

阅读:144744 2025-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亚吉阳果甜甜商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88270号“领鲜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5324号“领鲜 SPEED FRESH及图”商标、第74527459…

  申请人:三亚吉阳果甜甜商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88270号“领鲜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5324号“领鲜 SPEED FRESH及图”商标、第74527459号“领鲜”商标、第31021767号“领鲜优品 LINGXIANYOU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广泛的宣传使用,显著性和识别性明显增强,并未发生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船只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货运;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或显著识别中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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