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清芳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81338号“咱厝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2103号“咱厝人电器”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46366号“咱厝人甄选推荐官”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323334号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5年4月13日第193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