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10604号“北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北田及图 8110604

阅读:110410 2025-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和鉴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10604号“北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18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和鉴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10604号“北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18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使用授权书、产品检测报告、采购合同(销方)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8月30日至2024年0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果冻;精制坚果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果冻;2.精制坚果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紫菜;3.蛋;4.牛奶制品;5.食用油;6.干食用菌;7.水果色拉;8.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视频;2、供货凭证;3、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产品检验报告;4、产品销售合同、发票;5、商标使用授权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0年3月1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经审查2011年5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5月6日,复审商标现为申请人所有。

  2、本案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在“1.果冻;2.精制坚果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被申请人针对上述商品的部分维持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1.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紫菜;3.蛋;4.牛奶制品;5.食用油;6.干食用菌;7.水果色拉;8.豆腐制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为福州百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福州百洲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4中的采购合同显示,福州百洲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向福建易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供应产品,产品名称为“北田有机板栗仁”,有发票予以佐证,可以证明福州百洲食品有限公司实际销售了“板栗仁”商品。申请人还提交了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图片等其他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板栗仁”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板栗仁”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核定的“精制坚果仁”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精制坚果仁”商品亦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紫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干食用菌;水果色拉;豆腐制品”商品与“精制坚果仁”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未涉及上述“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干食用菌;水果色拉;豆腐制品”商品,涉及“紫菜”商品的证据仅为自制图片,故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紫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干食用菌;水果色拉;豆腐制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紫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干食用菌;水果色拉;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

本文《关于第8110604号“北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北田及图 81106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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