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秋景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纳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54848号“驿箱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796063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
申请人:北京秋景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纳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54848号“驿箱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796063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所有,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