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石河子花园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86303号“天得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0034号“天得”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3714644号“天得茶业”商标、第13903544号“天得茶业 TEADE TEA INDUSTRY”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