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78963号“天道文旅 TIANDAO TR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道文旅 TIANDAO TRIP 78778963

阅读:98313 2025-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天道使命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洲伟业(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8963号“天道文旅TIANDAO TR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58040号“道天”商标、第11771551号…

  申请人:北京天道使命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洲伟业(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8963号“天道文旅TIANDAO TR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58040号“道天”商标、第11771551号“东湖天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旅客;运输经纪;游艇运输;游艇包租服务;停车场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送乘客;托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送旅客;运输经纪;游艇运输;游艇包租服务;停车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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