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23716号“派斯第先正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派斯第先正稻 77123716

阅读:114075 2025-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先正达农作物保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派斯第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77123716号“派斯第先正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6002号“先正达”商标、第1902679号“先正达”商标…

  申请人:先正达农作物保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派斯第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77123716号“派斯第先正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6002号“先正达”商标、第1902679号“先正达”商标、第1902681号“先正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形下抄袭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并抄袭他人品牌等,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介绍、营业执照、宣传报道、商标信息、授权声明、销售证据、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广告证据、裁定书、判决书、荣誉证明、工商信息、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900期(2024年8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现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标权利人,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一至三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体不适格。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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