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67354号“初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94764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第74309427号商标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