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基媒体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115921号《关于第63703383号“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维 W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61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7672401号“维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电子监控装置;网络通讯设备;电子芯片;扬声器音箱;集成电路;稳压电源”商品上已失效,已影响本案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我局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决定在“1.电池箱;2.计算机外围设备;3.电池;4.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子监控装置;2.网络通讯设备;3.电子芯片;4.扬声器音箱;5.集成电路;6.稳压电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第63703383号“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维 W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声音传送装置、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与第3927825号“维基”商标、第59644470号“NFT 维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仪器、声音传送装置、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