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云律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1694号“律云 LAW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25212号“企业律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对第5203765号“LA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维持,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2、我局在对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中,除引用了引证商标四、五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外,还引用了第12019884号“律云”商标、第12351820号“律云”商标、第30454181号“大律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