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凯旋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3日对第44759238号“天才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小天才”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多年,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6497号、第10077323号、第13470980A号、第19429417A号、第17728787号、第1942941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申请与“小天才”商标近似的商标,以此实现傍名牌、搭便车的不当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六组证据:
1、申请人与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等的关系及商标许可使用事实;2、关联公司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进行品牌设计、申请人受让小天才著作权的事实;3、申请人对“小天才”商标宣传使用的事实,包括经销发票、实体店及售点照片;4、广告合同及宣传推广证明;5、申请人及小天才所获荣誉;6、在先刑事、民事判决及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教学仪器;视听教学仪器;规尺(量具);数学仪器;测量仪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23350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在“1.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2.伴唱机;3.收音机;4.录音机;5.音响组合机;6.电视机;7.录像机;8.变压器;9.电除尘设备;10.信号灯;11.讲词提示器;12.变阻器;13.投入硬币自动售货机;14.翻译机;15.人体磅;16.量具;17.霓虹灯广告牌;18.麦克风;19.音箱;20.指南针;21.温度计;22.压力计;23.速度表;24.密度计;25.振动测量仪;26.试电笔;27.煤气表;28.救生圈;29.护目镜;30.眼镜;31.吸尘机”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一现为“1.键盘;2.与电视机连用的键盘;3.计算机;4.照像机;5.磁性数据载体;6.配电视游戏机用的红外线电子枪及已录制的游戏程序;7.英汉单词对照记忆器;8.计算器;9.计步器;10.过滤镜;11.感光仪;12.幻灯机;13.显微镜;14.充电器和充电机;15.太阳能蓄电池”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19472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在“1.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游戏机;2.自动售货机;3.翻译机;4.秤;5.量具;6.电子公告牌;7.DVD播放机;8.指南针;9.速度表;10.镜(光学);11.电线;12.变压器;13.避雷针;14.电解装置;15.灭火器;16.救生衣;17.护目镜;18.声音警报器;19.眼镜;20.学习机;21.电子教学学习机;22.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现为“1.便携式计算机;2.计算机游戏软件;3.电子字典;4.电子出版物(可下载);5.计算机;6.计步器;7.照相机(摄影);8.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19474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整流用电力装置;2.电子记事器;3.邮戳检查装置;4.自动售票机;5.口述听写机;6.商品电子标签;7.复印机(照相、静电、热);8.衡量器具;9.量具;10.电子公告牌;11.数码相框;12.录音装置;13.便携式媒体播放器;14.速度计;15.感应器(电);16.镜(光学);17.半导体;18.电子芯片;19.变压器;20.遥控装置;21.光导纤维(光学纤维);22.避雷针;23.电解装置;24.灭火器;25.工业用放射设备;26.护目镜;27.声音警报器;28.眼镜;29.装饰磁铁;30.电暖衣服;31.投票机;32.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33.摇奖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三现为“1.笔记本电脑;2.便携式计算机;3.电池充电器;4.电子笔(荧屏显示系统用);5.电子出版物(可下载);6.电子字典;7.计算机;8.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9.计算机软件(已录制);10.计算机游戏软件;11.照相机(摄影);12.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23349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在“电话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邮戳检验器;2.验手纹机;3.自动售票机;4.口述听写机;5.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6.投票机;7.摇奖机;8.全息图;9.电传真设备;10.衡器;11.量具;12.电子公告牌;13.距离记录仪;14.运载工具用测速仪;15.联机手环(测量仪器);16.电测量仪器;17.粒子加速器;18. 半导体;19. 芯片(集成电路);20.半导体器件;21.电开关;22.视频显示屏;23.遥控装置;24.光学纤维(光导纤维);25.整流用电力装置;26.避雷针;27.电解装置;28.灭火设备;29.工业用放射屏幕;30.个人用防事故装置;31.防盗报警器;32.眼镜;33.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34.电暖衣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四现为“1.平板电脑;2.智能眼镜(数据处理);3.智能手表(数据处理);4.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5.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6.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7.电池;8.电池充电器;9.电子出版物(可下载);10.计算机;11.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12.电子字典;13.笔记本电脑;14.计算机游戏软件;15.USB闪存盘;16.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17.光盘;18.便携式计算机用套;19.计算机外围设备;20.计步器;21.照相机(摄影);22.光学器械和仪器;23.耳塞机;24.电子图书阅读器;25.电子监控装置;26.自拍杆(手持单脚架);27.电话线;28.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6、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做出商评字[2021]第000021392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在“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五经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19474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2.邮戳检验器;3.验手纹机;4.自动售票机;5.口述听写机;6.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7.投票机;8.商品电子标签;9.摇奖机;10.传真机;11.衡量器具;12.量具;13.电子公告牌;14.半导体;15.电子芯片;16.变压器(电);17.荧光屏;18.遥控装置;19.光导纤维(光学纤维);20.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21.避雷器;22.电解装置;23.灭火设备;24.工业用放射设备;25.个人用防事故装置;26.电子防盗装置;27.眼镜;28.照蛋器;29.叫狗哨子;30.装饰磁铁;31.便携式遥控阻车器;32.电暖衣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五现为“1.照相机(摄影);2.测量器械和仪器;3.风速计;4.运载工具用里程表;5.速度指示器;6.感应器(电);7.回旋加速器;8.光学器械和仪器;9.便携式计算机;10.平板电脑;11.移动电话;12.电子图书阅读器;13.头戴式耳机;14.电池;15.电池充电器;16.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17.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7、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规尺(量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规尺(量具)”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天才加”,与引证商标五、六的认读文字“小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相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规尺(量具)”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