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唯科终端技术(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15994号“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3183号“M”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511245号“M”商标(第9类)、第45924688号“明正智慧 MINGZHENG M及图 ”商标、第15448050号“阿里云邮 M及图”商标、第78023830号“M M STAND及图”商标、第76604774号“M M STAND及图”商标、第79574737号“M SWORIX及图”商标、第6910628号“麦当乐 M及图”商标、第G1160736号“M MEN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决定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图形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