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眠花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43359号“好花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42697549号“花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6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