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843359号“好花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花糖 80843359

阅读:25706 2025-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眠花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43359号“好花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42697549号“花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62期《注册商标…

  申请人:合肥眠花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43359号“好花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42697549号“花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6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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