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示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11990号“金甲战士 U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82550号“URT及图”商标、第68589724号“U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0237号“V7RT SINCE 198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距期满未续展尚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