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893856号“ovy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vyé 64893856

阅读:68363 2025-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奥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对第64893856号“ovy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OVV”系列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

  申请人:上海型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奥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日对第64893856号“ovy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OVV”系列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904785号“OVV及图”商标、第48155323号“O-V-V”商标、第46841098号“OVV Original Vogue & Value”商标、第52887437号“欧唯薇OVV Original Vogue & Value”商标、第44244057号“OVV Original Vogue & Va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关系图谱;3、年度报告;4、第12989386号商标信息;5、2016年至今“OVV”品牌授权书;6、部分产品委托生产加工合同;7、部分实体产品照片;8、“OVV”品牌的商标沿革及市场商业应用情况示意图;9、全球店铺明细表;10、部分实体店面照片、租赁合同、销售发票;11、广告宣传证据;12、媒体报道;13、获奖证据;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人引证商标均晚于该商标的注册日期。申请人最初的“OVV”商标系通过转让获得,该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已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品牌介绍;3、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4、在先裁定;5、申请人皮鞋抽检不合格的报道;6、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婚纱”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袜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本文《关于第64893856号“ovy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ovyé 648938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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