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23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83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裁定予以宣告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26625号“PLAY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16016号“PLAY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及裁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