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啤酒(连云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51535号“王子 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10243号“王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茶;蜂蜜;食用淀粉;食盐;醋;调味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在“茶;蜂蜜;食用淀粉;食盐;醋;调味料”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11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在“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444号“小王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豆汁;八宝饭”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谷物膨化食品;膨化土豆片;米果;玉米花;虾味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在“谷物膨化食品;膨化土豆片;米果;玉米花;虾味条”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47371号“PRI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39302号“NEW PRI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四、五均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苏打水;果汁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