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153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4115300

阅读:122433 2025-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乃士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丰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15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28130号“美好”商标、第14471125号“耐意 NIC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第133…

  申请人:上海乃士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丰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15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28130号“美好”商标、第14471125号“耐意 NIC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第13367045号“耐斯机械 NICEMAC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在模压加工机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国际注册第899855号“N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在齿轮马达;工业用于打开和关闭蚊帐、门、大门、障碍物、百叶窗、滚动式百叶窗、窗帘、门和窗户框、天窗、门框和窗框的液压活塞及油动力活塞;用于打开和关闭住宅、商业及工业用途的门、大门、障碍物、滑动门、折叠门、滚动门、滚动式百叶窗、窗帘及天窗的电动机械齿轮马达和液压机械及其相关的附加装置,即马达的支架,直的可伸缩臂,用于门上和上方平衡物的振荡臂,用于单翼或双翼工业门的配有支架的链式张紧驱动装置;液压发动机及马达;挡板(机械的组件);发动机的活塞;非陆地车辆用发动机;马达和发动机的气缸;机器、发动机和电动机的控制机械结构;发动机和电动机;活塞(机器或发动机的组件);联轴节(机器部件);机器、电动机及发动机的气动控制装置;机器、电动机及发动机的液压控制装置;调节器(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变速箱;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减速齿轮;用于机械、发动机及电动机的调速器;气动门的开启器和闭合器(机器部件);液压门的开启器和闭合器(机器部件);电动控制的窗帘开启器;电动拉门滚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第60258033号“NICE 奈斯环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未能获得初步审定,故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子封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模压加工机器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本文《关于第7411530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41153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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