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385495号“灭可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灭可灵 84385495

阅读:83567 2025-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祖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85495号“灭可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灭可灵”是以纯文字形式进行注册,是申请人精心构想的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使用在所报商品上,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

  申请人:王祖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85495号“灭可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灭可灵”是以纯文字形式进行注册,是申请人精心构想的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使用在所报商品上,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驳回商标的理解误认情况。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推广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以类似形式组成的商标在多个类别中均有成功注册的案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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