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EAMFORGED HOLDING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0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9、16、28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5891号图形商标、第27375803号“百度熊掌号及图”商标、第35865011号“熊掌 I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64580号图形商标、第16208433号“OHBEA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64580号图形商标、第15866824号图形商标、第1407531号“狮印 SIMBALION及图”商标、第13511278号“DU及图”商标、第1923555号“狮印 SIMBALION及图”商标、第30744932号“BAI DU 小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包含的商品描述“gaming”对应的中译文应为游戏,而非赌博,申请人已对指定商品进行商品限定。部分引证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将同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裁定及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在遥控装置;网络通讯设备;内部通讯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九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九、十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未提交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桌面赌博为特色的录像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遥控装置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16类指定使用的以桌面赌博为特色的书籍;桌面赌博用地图;以桌面赌博为特色的图片;以桌面赌博为特色的美术印刷品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笔记本;玩具气球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16、28类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笔记本;玩具气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申请商标在第9、16、28类指定使用的以桌面赌博为特色的录像制品;桌面赌博领域的可下载媒体;桌面赌博领域的可下载多媒体文件;可下载的电子出版物,即桌面赌博用规则手册和赌博卡;桌面赌博领域的电子书;以桌面赌博为特色的可下载电子书;以桌面赌博为特色的电子出版物;桌面赌博领域的可下载软件;桌面赌博领域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以桌面赌博为特色的书籍;印刷品,即印刷卡片、记录卡片、收藏卡片、印刷图表、印刷信息表、评分表、印刷游戏说明表,上述商品均涉及桌面赌博领域;以桌面赌博为特色的图片;以桌面赌博为特色的印刷图表;以桌面赌博为特色的美术印刷品;桌面赌博用地图;桌面赌博用文具;桌面赌博领域的贴纸;桌面游戏用赌博卡商品未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6、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