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兔叽互娱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审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01609号“兔叽互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51097号“大兔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494656号“兔叽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055614号“兔几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相关公众极易将其区别开来,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如若上述引证商标二最终被驳回,则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权利障碍。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兔叽互娱”与引证商标一“大兔叽”、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兔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