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吕静
委托代理人:鲁诚知识产权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好啦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628788号“茶郎中”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5677号决定,于2025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后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向我局申请撤回该评审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