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跨运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致远方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47146号“EASYBUY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属于日常用语,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具有显著性。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具备一定的企业实力,同时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公开使用已在本行业获得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设计理念说明书;2、在先商标注册情况;3、申请人企业背景;4、申请商标参加各种展会等实际使用的照片;5 、申请商标在各大平台的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EASYBUY CHOICE”属于日常用语,该标志整体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