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党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启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59665号“柏党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姓名自创的,是纯文字自由组合商标,简单明了,和申请人姓名相呼应,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有很强的显著性,非常容易识别记忆,不管从商标本身还是文字含义上来看,申请商标都没有任何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的情形,也根本不会产生任何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检索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