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251572号“拾贰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拾贰堂 81251572

阅读:90146 2025-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十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1572号“拾贰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72943号“拾贰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103910号“十二药坊”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杭州十二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1572号“拾贰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72943号“拾贰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103910号“十二药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771364号“十二院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81980号“十二养生 TWELVE REGI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939306号“十二草堂 御方通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7377070号“拾贰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963232号“十二年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1869603号“拾贰生活集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

本文《关于第81251572号“拾贰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拾贰堂 812515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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