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261895号“腾讯广告妙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腾讯广告妙思及图 78261895

阅读:63395 2025-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61895号“腾讯广告妙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2312028号、第G1335473号、第19661232号、第8334172号、第10…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61895号“腾讯广告妙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2312028号、第G1335473号、第19661232号、第8334172号、第10752619号、第18507513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2028号“GREAT OCEAN HOLDING及图”商标、第8334172号“FENIX及图”商标、第10752619号图形商标、第18507513号“喜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第19661232号“蓝宝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人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354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经营战略布局所设计的商标,具有独创性,能够指示服务来源,申请人使用该商标并未造成任何市场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在审理时认为,除与前述商标构成近似外,申请商标文字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其注册使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31日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对该意见书提交的新的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文字“腾讯广告妙思”指向申请人“腾讯广告”旗下的商业内容AIGC制作与应用分发平台,使用在“计算机平台的开发、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上并非广告宣传用语,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在服务来源上指向申请人。此外,申请商标是一个图文组合商标,文字与图形结合后,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相关公众在看到申请商标时,会将图形和文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认知和记忆,其注册使用具有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腾讯广告妙思”已经在第 9、35、38、42 类上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其注册使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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