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开发区美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60641号“南方美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78075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168226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43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