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开发区美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4590号“南方美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78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878075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7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裁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