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州龙骏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华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78909号“科好KE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1447号、第8549177号、第32317981号、第42566052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商标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企业系列商标之一,消费者会将其识别为企业系列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