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祝小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88813号“畅融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1398107号“畅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