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朗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宏数商(四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143215号“仁真杜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58405A号“仁真杜吉”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