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益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睢宁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53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7285号“JINSUBAOW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70110号“长沙理工大学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且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