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西姆杜特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普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7日对第36891075号“MassimoEnz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类国际注册第617376号“MASSIMO DUTTI”商标、第18类国际注册第966064号“MASSIMO DUT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全球包括中国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易在市场和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和误认。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标识,其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在先案例;百度百科关于“ENZO”的介绍;被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申请人品牌介绍;相关媒体报道;中国西班牙商会文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店铺清单;相关销售资料;相关宣传资料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8类“箱子及旅行袋;钱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箱子及旅行袋;钱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MassimoEnzo”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字母“MASSIMO”,双方商标整体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另,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