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426278号“圭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圭金 52426278

阅读:176163 2025-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圭金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9日对第52426278号“圭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A.O.史密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圭”商标系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已被广泛…

  申请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圭金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9日对第52426278号“圭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A.O.史密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圭”商标系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已被广泛使用在电热水器等热水器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母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1391539号“金圭”商标、第1678070号“金圭”商标、第5552370号“金圭”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复制、摹仿,共存使用极易误导相关公众。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及母公司组织架构图、发展历史和大事记、引证商标注册证明、商品专营零售代理商合同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产品及包装照片、产品网络宣传销售页、宣传手册、销售发票、运输凭证、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市场营销研究;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已经我局核准注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是否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需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各项因素,申请人需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使用的商标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受保护的记录等予以充分举证。根据这一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热水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

本文《关于第52426278号“圭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圭金 5242627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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