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凯的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9日对第35279696号“KITTY 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知名卡通角色名称“HELLO KITTY(凯蒂猫)”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5376679号“HELLO KIT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76525号“凯蒂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百度上检索“Kitty”和“Kitty Cat”的网页信息和图片结果;
2、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上海子公司的授权许可合同、上海子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申请人的上海子公司与总被授权商签订的授权许可合同;
3、申请人的天猫网上旗舰店销售核定商品的资料;
4、申请人的总被授权商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及网购平台销售页;
5、以HELLO KITTY为主角的动画片截图;
6、申请人于2015-2016年在数期《中国工商报》上刊登的声明;
7、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增塑剂;鞋用粘合剂;皮革翻新用化学品;生产清洁剂用纤维素酶;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氟;漂洗剂;皮革防水化学品;防霉化学制剂;表面活性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增塑剂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增塑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