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东德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优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33093号“宠舒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郑渊洁并无关联,其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驳回通知书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我局将结合具体条款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舒克”为郑渊洁系列童话作品中主人公的名字,凝聚着其一定的智力成果,他人作为商标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