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斯汀天然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10483号“果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5295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果泡”使用在指定的冰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