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910203号“Yoo Cup 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oo Cup 漾及图 77910203

阅读:120745 2025-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君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10203号“Yoo Cup 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41029号、第7365134号、第14529463号…

  申请人:上海君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10203号“Yoo Cup 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41029号、第7365134号、第14529463号、第14556193号、第7541338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漾”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汉字“漾”、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漾漾”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YooCup”与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字母“YOU-CUP”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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