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璠
委托代理人:保定兴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02903号“獄花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原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品牌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拥有一定的消费人群,如若申请商标被驳回,势必会造成申请人利益的损失。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图文结合商标,由图形和三个艺术汉字“狱花园”组成,用于第26类商标,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也没有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獄花園及图”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